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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周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周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通过环保验收提供帮助。周某先后5次收受王某现金共计18万元,并通过妻子账户接收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周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查明其行贿事实。周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但对部分行贿次数提出异议。该行为导致某环保项目未达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区域生态破坏风险,直接经济损失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相关单位对涉案环保项目重新组织验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在生态环保领域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与监管权威。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