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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崔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崔某在担任某省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审批金融牌照及监管职权,接受某民营银行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承诺为其后续金融业务提供便利的方式,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8万元。崔某在明知王某意图的情况下,以'期权'形式约定事后收受好处,涉案资金来源于王某非法所得。2022年1月,王某因金融业务违规被调查,线索追溯至崔某。经审计发现崔某名下财产增加3.5万元,其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未说明赃款去向。崔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造成所在单位监管失职风险,导致3起金融诈骗案件未被及时发现,涉案金额达1200万元。案件因王某举报引发,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崔某无罪,王某不服提起申诉。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抗诉,最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领域监管人员须警惕期权型受贿新型腐败形态,强化对职务行为的廉洁约束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