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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厅官金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金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厅级干部时,利用负责银行信贷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向三家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行贿共计285万元。其中,为获取某地产公司3亿元贷款审批资格,金某指示李某将12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85万元的奢侈品卡转交至审批负责人王某账户;为帮助关联企业获得5亿元授信额度,通过李某向某银行副行长刘某行贿150万元。涉案资金来源于金某实际控制的贸易公司非法所得,部分赃款用于其个人海外置业及挥霍。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银行业系统受贿案件时,发现金某通过第三人行贿的线索并立案调查。其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部分行贿行为拒不供述。案件涉及某省多家国有银行违规放贷,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0.8%,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侦查后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人员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