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科级干部钟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间,钟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张某作为中间人,向该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王某输送利益。钟某先后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所送现金共计280万元,通过张某转交王某用于干预审批程序。涉案资金来源于李某为获取工程招标资格而准备的贿赂款,其中150万元被钟某用于购置房产,其余资金通过张某存入王某个人账户。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王某受贿案时发现钟某与张某的异常资金往来,经审计确认其行贿行为。钟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因张某供述及银行流水证据确凿,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件导致3个市政项目审批程序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行政审批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判决认定钟某构成行贿罪。因原审未充分查清第三人张某的涉案细节,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的行贿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警惕通过第三方实施行贿的新型腐败形态,彰显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办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