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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副局长卢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卢某利用其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政府工程采购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违规设定采购条件等方式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涉案企业以‘投资分红’名义赠送卢某干股,累计获取非法利益320万元。赃款部分通过境外账户转移,部分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3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卢某长期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赃款。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卢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财政系统廉洁生态。

审理过程

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立案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