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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村张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的方式,指使村集体以虚假合同形式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120万元。张某将部分行贿款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入个人控制的房地产公司,用于违规获取某地块开发权。2023年5月,该县监察委员会在核查土地出让违规问题时发现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在一审中拒不认罪,但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提交悔过书,其所在村集体亦配合调查说明资金流向。该案件导致某地块违规出让,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85万元,引发村民集体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某村集体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土地出让谋取私利,凸显单位行贿罪对集体利益的破坏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