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原科员袁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产清查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企业主贿赂。通过虚增改制企业资产价值、隐瞒债务缺口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获取不当改制收益,累计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2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 luxury cars。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经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达68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袁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9月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职责边界,防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