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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办处长田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田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负责人在改制方案制定、资产评估等环节提供帮助。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涉案企业给予的现金贿赂,累计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其余资金用于证券投资。2023年6月,某县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田某收受改制企业财物问题,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查实其多次接受企业负责人宴请并收受礼品,最终将其涉案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改制工作咨询费。该案导致某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达630万元,引发基层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立案调查,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田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赃款被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改制政策红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改革公信力。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