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苏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苏某原任某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建材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向税务稽查部门施压帮助其违规降低税款缴纳额度。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资金存入其亲属名下账户。2022年6月,因该企业纳税申报异常被举报,税务机关在内部审计中发现苏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启动调查程序。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剩余130万元来源拒不说明。其行为导致该企业三年内偷逃税款达56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监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税务局群众举报立案,经税务稽查部门初查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2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执法活动的隐蔽性,警示必须强化对税务审批权的监督制约,防范权力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