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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干部徐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融资备案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托,通过向银行业监管人员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该公司违规获取贷款资质。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7万元存入其女儿名下教育储蓄账户。2023年5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金融监管领域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该案暴露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的问题,导致多起违规融资案件发生,造成国家金融风险防控漏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历时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依法提起公诉。原审因证据瑕疵被发回重审,再审程序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徐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应严守职务廉洁性,防止利用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