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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任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任某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监管科科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环保工程验收及审批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量、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多次向多名监管人员行贿共计12.5万元。其中,2019年为获取某污水处理项目中标资格,向评标专家行贿5万元;2020年通过行贿手段干预垃圾处理审批,涉及金额8万元;2021年为逃避环保处罚,向相关负责人行贿1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子女教育支出及个人奢侈品消费。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产变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任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仍拒绝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验收不实,造成公共财政损失超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12.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任何向公职人员行贿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损害环保监管公正性将承担更重后果。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