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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建厅原厅长余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住建厅厅长时,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流程。通过向工程承包商索取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2万元。涉案资金主要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转移,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其余存入境外空壳公司。2022年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检察机关发现关键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余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对部分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的公共资金流失,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再审程序启动,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廉洁自律,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公正。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