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建厅原厅长余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住建厅厅长时,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流程。通过向工程承包商索取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2万元。涉案资金主要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转移,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其余存入境外空壳公司。2022年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检察机关发现关键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余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对部分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的公共资金流失,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再审程序启动,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廉洁自律,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