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科级干部卢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卢某利用其担任某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审批教育基建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财物共计320万元。其以"共同开发校舍改造项目"为名,要求对方支付"项目分红",实际未参与项目管理或资金运作,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赌债。2023年10月,巡视巡察发现卢某及其亲属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锁定其涉嫌受贿线索。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后,卢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剩余赃款仍未追回。该行为导致多个教育项目因资金挪用延误建设,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受理案件,经庭前会议梳理证据后开庭审理;卢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孳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合作投资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深远,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范新型腐败手段侵蚀教育领域廉洁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