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单位原干部朱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朱某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站站长,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的请托,为其违规办理环评手续提供帮助。王某以投资名义向朱某赠送某环保科技公司1%干股,朱某通过分红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经审计认定,朱某通过该方式累计获得1.2万元收益。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朱某财产异常,启动调查程序。朱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环保项目未按规范程序审批,造成公共监管漏洞。案发后,涉案企业已被责令整改,相关环保设施因审批瑕疵存在运行风险。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结合朱某退赃及认罪态度,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基层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环境监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