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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司法厅原厅长韩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省司法厅厅长职务期间,利用分管司法行政系统的职权便利,通过其子韩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受涉案单位贿赂。具体手段为利用职权干预案件办理,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5家企业的财物共计185万元,其中20万元存入其子控制的海外账户,其余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办司法系统腐败案件时发现韩某特定关系人收受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韩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起司法案件处理失公,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立案侦查,经半年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于2024年3月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5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组织举证质证环节。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子韩某某因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司法系统内部权力寻租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自律防线,杜绝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