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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员姚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姚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税务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职务便利,虚构企业资质为6家民营企业违规办理税收减免。在审批通过后,通过期权形式约定未来三年内收受企业主承诺的'回报',实际在政策执行后分批收受现金共计320万元。案件系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税收减免数据后启动调查,经审计认定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姚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期权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系'人情往来'。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500万元,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姚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二审意见,认定受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追缴剩余赃款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期权型受贿新型腐败模式对税收征管的侵蚀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