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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原局长叶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某市住建局原局长叶某(厅级)在2018年至2022年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干预招投标程序、违规审批施工许可等方式,直接收受工程建设企业所送现金共计28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子女留学及个人奢侈品消费。2021年12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房地产项目腐败问题时发现叶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侦查查明其受贿事实。叶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对部分受贿行为拒不供述。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工程项目质量不达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叶某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叶某在庭审中辩称部分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其主观故意明确,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显著。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叶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贿赂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维护公共项目公平性与财政资金安全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