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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罗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银行信贷审批的职权,多次向辖区内的民营企业主索要财物。其通过虚构信贷项目、违规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获取非法贷款优惠条件,先后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典当行负责人李某等多人贿赂,累计金额达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赃款主要用于高档消费及境外投资,其中15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海外。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罗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范围,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还赃款80万元,其余赃款在案件移交后被依法查封。案件造成某市多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影响金融监管公信力,导致国家财政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讯问、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程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厅级干部利用审批权索贿的典型特征,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