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保系统金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科员时,利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李某等6人所送现金共计280万元。其通过伪造检测数据、降低审批标准等方式帮助上述企业违规通过环评审核,涉案企业借此获得非法经营收益超过500万元。2022年7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金某存在异常财产变动,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发现金某除受贿外,还存在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行为,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该案暴露出基层环保执法领域权力寻租问题,导致多起违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立案调查,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监管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保障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