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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田某委托理财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金融监管和信贷审批的职权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贷款额度提供帮助。田某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王某现金28万元,通过伪造理财协议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实际未进行任何投资。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田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田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对其受贿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王某违规获取贷款造成不良资产损失42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引发多起金融风险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田某受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利用委托理财形式权钱交易的新型腐败特征,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