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项目中任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任某在参与某市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其作为某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办公室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第三人李某代为行贿。任某在改制资产评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负责审批的某市国资委副主任王某行贿共计250万元,其中180万元通过李某以‘咨询费’名义分四次转入王某指定账户,剩余70万元用于支付李某介绍贿赂的中介费用。2023年6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改制资产价值虚高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任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20万元,剩余130万元赃款被用于王某及其家属购买房产和奢侈品。该行为导致某市国有企业改制评估金额虚增30%,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75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任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任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退缴赃款部分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没收)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保障国企改制程序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