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保系统叶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叶某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化工企业提供违规审批便利。通过多次宴请、赠送现金等方式,收受该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10万元存入其亲属账户。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叶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叶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但对剩余7万元拒不认罪。涉案环保项目因未达标排放导致当地水域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调取银行流水、企业账目等证据,证实叶某在明知项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后启动初核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开展再审程序,围绕关键证据进行庭审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剩余违法所得7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彰显对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环境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