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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税务组织徐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徐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税收征管科办事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违规审批等方式,先后为辖区内6家企业在税收减免、退税审核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以单位名义将300万元公款通过个人账户分批转至相关企业负责人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支付税务审批手续费,其余资金被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及个人挥霍。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县税务局异常税收减免数据,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确认徐某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8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县年度税收流失达320万元,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徐某以单位行贿罪被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综合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单位名义进行利益输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