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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曹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曹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单位名义向多家工程承包企业索取财物。其以工程审批、招投标环节为突破口,要求相关企业为其个人及单位支付项目回扣,累计收受财物达28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用于单位日常开支,部分通过虚开发票方式侵吞。2024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交通局下属单位违规操作案件时,发现曹某存在重大行贿嫌疑,遂立案调查。经审计确认其行贿行为导致某高速公路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曹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于2024年3月对曹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8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曹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任职单位某省交通局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单位行贿与个人腐败交织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廉洁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