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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原科级干部陈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职务便利,在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收受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所送房产期权。通过虚构评估报告、操纵招标程序等方式,帮助王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取得改制资产处置权,非法获取改制收益约120万元。2023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陈某与王某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收受期权价值达280万元。陈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部分赃款,二审期间主动交代剩余违法所得并提供关键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其受贿金额为260万元。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县监察委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留置程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县法院审理,陈某以受贿罪提起上诉,二审由某市中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防范期权型受贿新型腐败形态,强化巡视巡察监督实效。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