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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期间吴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吴某在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企业主安排,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在经济往来中获取回扣。吴某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三次收受好处费共计12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4万元存入其子名下银行卡,2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1月,某省审计部门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吴某所在单位资产处置程序异常,经核查后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吴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未直接经手资金往来。该案涉及某省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约800万元,职工安置方案被严重干扰。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其退赃情节及犯罪手段隐蔽性,于2023年8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中需完善资产处置监督机制,防范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