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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卢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审核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接受多家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操纵评标程序等方式帮助其中标。涉案期间,卢某先后收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赠送的干股,累计价值15.8万元。上述股份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及高档消费。2023年10月,某省纪委监委依据审计部门移送线索对卢某立案审查,其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经调查发现,卢某通过干股形式收受财物共计12.5万元,造成某省财政资金流失超300万元。案发后,卢某家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4.3万元,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过程

2023年10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边界,防止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