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职员冯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冯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科员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某地块土地出让过程中,通过其表弟张某向负责审批的该局科级干部李某行贿。冯某以咨询费名义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扣除2万元中介费后,将剩余13万元交予李某。经查,该地块实际出让价格较市场价低600万元,冯某因业务关联明知张某代为行贿。2022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房地产企业土地竞拍异常情况时发现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冯某行贿事实。冯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行贿行为供认不讳,但张某始终拒绝配合调查。该案导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刑法》第六十四条 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行贿数额巨大标准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实施权钱交易,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