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采购科科长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时,利用负责审核采购项目资质文件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材料、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帮助该公司中标市政工程采购项目。其先后3次向财政局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行贿共计3.2万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余某所在科室的采购数据异常,遂将线索移送市监委调查。余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涉及某市3个政府采购项目,造成财政资金直接损失87万元,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3年12月,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其立案审查,经司法程序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余某作为厅级干部,虽涉案金额未达5万元,但其利用职权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资源分配失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组织专项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凸显国企人员在政府采购环节廉洁履职的重要性,警示权力监督须贯穿于再审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