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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系统余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余某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环保科技公司通过违规验收程序获取3000万元污染治理项目资金。余某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指标、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多次收受该公司提供的财物共计320万元,并将部分资金用于单位公务接待及个人挥霍。该案系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财务异常线索后立案调查,经初核确认余某存在利益输送行为,随后启动立案程序。余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按标准实施,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严重流失,相关区域水质指标持续恶化。经法院审理认定,余某作为事业单位主管人员,通过单位账户向监管机构行贿,严重破坏环保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结合行贿数额、造成后果及退赃情况,最终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某省生态环境厅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生态环保领域监管体系。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