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于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于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金融企业监管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银行负责人请托,为其违规获取金融牌照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于某以亲属名义与企业签订虚假投资合同,实际未出资却获取分红,累计收受现金28万元及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2022年审计发现其个人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引发调查。于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案件查实后,其通过亲属转移赃款至境外账户,导致部分资金难以追缴。该行为造成监管失职,致使涉案银行违规经营风险累积,最终引发区域性金融纠纷。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25万元,对部分受贿行为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退缴的2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剩余3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合作投资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