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卫健委原处长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某市卫健委原处长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卫健委药品采购监管处处长时,利用审核医疗物资采购合同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提出的贿赂要求。其通过亲属李某(第三人)作为中间人,分五次收受该公司贿赂共计15万元人民币,其中4万元用于支付李某个人债务,其余资金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的方式套取财政拨款用于个人投资。2023年5月,中央巡视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医院采购的呼吸机设备存在价格虚高问题,经审计追溯发现于某与李某的异常资金往来。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某医院多支付采购款92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医疗物资采购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原审因关键证据缺失被判无罪,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补充证据。

判决结果

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并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工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刑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定义;《刑法》第六十四条 没收财产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对医疗采购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