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陈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陈某在担任某省某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资产评估、隐瞒债务等方式为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人及关联人员先后向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3万元,部分款项通过现金形式直接交付,部分以办公用品名义虚开发票套现。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异常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对陈某所在单位启动调查,通过调取财务凭证、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其行贿事实。陈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但仍存在20%赃款未退清情况。该行为导致某国企在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约800万元,严重破坏国有资产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移交后启动再审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最终作出生效判决。
判决结果
陈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涉案单位被追缴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改制契机行贿,破坏国有资产管理公正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