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蒋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蒋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公司获取违规土地审批提供帮助。其通过长期关系密切的表弟张某,分三次向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行贿共计3.5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购置高档礼品馈赠李某亲属,1.5万元通过张某转账至李某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案发后,蒋某在组织调查时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经审计,涉案土地出让项目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损失约800万元。蒋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二审期间提出行贿金额应按实际支付金额认定的异议,案件涉及土地审批权与商业利益输送的复杂关系,暴露出国企人员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手段。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指控蒋某构成行贿罪。蒋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关键证据并核实行贿过程,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量刑】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应警惕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等隐蔽手段触犯法律,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