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健委下属卫生院原院长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刘某利用其担任某县基层卫生院药品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及药品招标过程中,通过接受医药公司提供的干股形式受贿。具体手段为:某医药企业为获取采购订单,以虚假投资入股为名,将价值12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权转化为刘某个人持股的'干股',并约定按年分红。刘某将所得分红用于个人挥霍,导致该院采购成本虚高约30万元。2023年11月,该县纪委监委在医疗物资采购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启动调查程序。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其实际受贿金额为12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该行为严重扰乱医疗物资采购秩序,损害群众就医权益。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医疗系统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影子股东'等新型受贿方式侵蚀医疗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