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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李某徇私舞弊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操纵招投标程序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具体手段包括篡改评标标准、违规设置准入门槛、泄露投标信息等方式,致使三家国企在多个工程项目中中标,累计非法获利320万元。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后,省纪委监委于2023年9月对其立案调查,查明李某通过亲属账户隐匿赃款18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拒不交代全部资金去向。该案导致某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严重性,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