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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级干部叶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叶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职权,先后收受辖区企业负责人王某、李某等12人所送现金及礼品,累计折合人民币286万元。其通过虚增企业税收优惠额度、违规开具税收减免证明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2023年4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叶某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叶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用于子女教育投资,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80万元。叶某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正常业务往来。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八年。叶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恪守职业伦理,严防利用税收管理职权谋取私利,维护税收公平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