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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司法局原副局长陆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司法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通过伪造审批文书、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为3家违法企业减轻处罚,收受好处费共计480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擅自扩大执法豁免范围,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7条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指使下属隐瞒关键证据,导致企业逃避应缴罚款260万元。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审计中发现陆某任职期间司法执法数据异常后,将其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陆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造成地方司法公信力下降,多起类似案件当事人因程序违规获得不当利益,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年。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权力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破坏执法公正性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