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范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范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该局下属事业单位向三家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行贿,获取金融政策倾斜及违规审批资质。其犯罪手段为虚构金融数据、伪造监管报告,指示下属以业务咨询费名义分多次转账,累计行贿金额达3.8万元。2022年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单位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范某在初查阶段未主动交代,但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涉案资金已全部追缴。案件造成某省金融监管系统公信力受损,部分银行违规经营风险暴露,相关金融产品审批流程出现严重漏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所在单位被认定为行贿主体;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范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任职单位被处以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巡视巡察对金融监管领域权力监督的实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单位实施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