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杨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三家民营企业负责人财物。首次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帮助某企业获取改制优惠,收受5万元;次年利用职务影响力为另一企业规避裁员责任,收受10万元;2020年通过干预招标程序协助第三家企业获得国有资产收购资格,收受15万元。涉案资金均通过亲属账户流转,部分用于境外投资置业。2022年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改制腐败窝案时发现杨某异常资金往来,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将其涉嫌行贿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三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非法获利共计380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杨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剩余涉案资金继续追查。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 行贿罪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领域权力寻租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