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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陆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投标企业负责人请托,为他人在资质审核、评标环节提供帮助。上述企业通过虚构理财项目,以委托投资名义向陆某支付所谓'收益分成',共计人民币2.8万元。赃款被陆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陆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不公平竞争,造成财政资金监管漏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陆某以'未直接索要财物'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了资金流向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陆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采购人员须警惕'委托理财'等新型受贿手段,强化政府采购领域廉洁风险防控。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