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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彭某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彭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科长职务便利,在金融信贷审批过程中接受某商业银行贿赂。通过虚构企业资质、违规降低贷款条件等方式,帮助该银行获取3.2亿元信贷资金,累计收受回扣及手续费共计320万元。赃款通过其控制的境外账户分散转移,部分用于购置房产和奢侈品。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审查调查,彭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年,但因发现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彭某在再审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导致其职务行为引发的金融风险及不良贷款损失达1.8亿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条款;《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认定;《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经济往来中的利益输送行为对金融秩序造成的系统性危害。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