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刘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多次向负责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王某行贿。刘某以咨询费名义通过李某向王某账户转账5万元、10万元、5万元,总计20万元,换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达资质条件情况下获得市政工程审批许可。案发后,刘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万元,但剩余8万元赃款被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及偿还私人债务。2023年3月,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刘某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经初核后启动立案程序。其行为导致某市公共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刘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二审期间提出对行贿数额计算有异议,案件涉及第三方资金流转及隐匿财产线索,调查难度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结合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刘某行贿行为及数额,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退缴的12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8万元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坚决杜绝权力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