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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XX国企处级干部胡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胡某在担任某市XX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李某、原国企高管张某等6人给予的现金贿赂,累计金额达287万元。其中,在推进国企产权转让过程中,胡某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财物150万元;在职工买断工龄事项中,收受好处费137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2年10月,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国企改制过程中虚增资产价值问题时,发现胡某存在非法所得,遂立案调查。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其行为导致国企资产估值严重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500万元,职工安置方案被恶意操纵,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胡某对指控事实部分认罪,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上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胡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廉洁风险,警示必须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