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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科级干部郑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郑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窗口科员职务便利,在企业开办许可审批中收受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的干股。该企业通过虚增注册资本方式,以3万元现金购买郑某名下某投资公司0.5%股权,后通过虚假业务往来使该公司获利50万元。郑某将分红所得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异常获利情况,经立案调查确认郑某受贿事实。郑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交代,后在再审程序中配合调查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行政审批程序公正性受损,引发群众对政府机关廉洁性的质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行政审批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政府公信力。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