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蔡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蔡某在2020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为某环保企业负责人王某在污染治理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王某以咨询费名义转账的280万元,同时接受王某安排的境外旅游费用及高档礼品。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厅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启动调查程序,查封蔡某及其家属名下房产3处、车辆5台。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其通过中间人张某多次收受企业贿赂的犯罪事实,导致多项环保政策执行失灵,造成某工业园区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严重后果。涉案企业利用蔡某职务便利骗取财政补贴500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价值达800万元。
审理过程
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蔡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环境监管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