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副局长谢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谢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副局长、负责教育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李某请托,为其违规审批民办学校扩建项目提供帮助。谢某通过虚假合作协议,以‘合作办学’名义收受李某赠送的干股,实际未出资即获得价值3.8万元的股份分红。案发后,经某市纪委监委线索移交,检察机关通过调取项目审批资料、银行流水及企业账目,查明谢某通过隐匿收入、虚报支出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谢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行为,导致教育专项资金被挪用用于个人投资,造成公共教育资源分配失衡。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侦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以‘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教育领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