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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姚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姚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职权为某教育装备公司中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该公司负责人通过宴请、礼品等方式,先后三次向姚某亲属转账共计28万元,姚某未实际收受但承诺提供关照。2022年某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姚某通过亲属代为收受财物。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投资,造成公共采购资金流失,导致该省教育装备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姚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严重破坏教育系统廉洁环境,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降,引发社会对教育公平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立案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警惕亲属间利益输送,维护教育领域廉洁环境。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