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基层组织处级干部曾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改扩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第三人)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280万元。曾某明知王某意图获取工程中标资格,仍多次向王某透露项目招标信息,并指示李某将贿赂款转交其子曾某某用于境外投资。2023年7月,某市教育局内部审计发现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群众举报线索引发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曾某通过李某分五次收受贿赂,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造成教育专项资金流失达320万元。曾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教育项目因质量问题被责令整改,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五年。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贿数额巨大标准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手段,警示公职人员需筑牢廉洁防线,维护教育领域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