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袁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向某国有银行信贷科科长王某行贿共计4.8万元。袁某以咨询费名义通过李某分三次将钱款转至王某账户,获取违规审批贷款的便利。涉案资金来源于袁某个人非法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国企贷款项目时发现袁某与李某的资金异常往来,启动初核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询问证人,确认袁某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行为。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国企违规获取贷款2000万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案发后相关金融机构已启动追缴程序,涉案贷款项目被重新评估。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袁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认定行贿事实,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袁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行为,彰显司法对隐蔽型职务犯罪的精准打击决心。